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對于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情形,新增了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這一限定條件。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第五項中的“成片開發建設”限定為“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六情形可征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草案)指出,有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一是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是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增加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等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對補償方案組織聽證等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二是,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委員建議,完善易地開墾、輪作休耕等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個別省、直轄市經批準易地開墾的耕地應當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
二是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的規定。
此外,報告指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為促進鄉村產業發展、改善農村居住條件,應當合理規劃鄉村產業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建議充實完善這方面的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二是,在第十八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三是,在第十八條第六款中增加規定: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