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記者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服務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我市自1月21日開始在全市推廣使用《山東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簽約雙方雖然是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但其中部分規定卻是涉及到了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
據了解,示范文本主要是供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使用。所謂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服務。
示范文本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主要是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等。
記者注意到,示范文本合同約定期限起始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前發生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之日起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如果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但物業買受人逾期不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公共服務費自開發商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因開發商原因未能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及甲方的自有物業,其物業公共服務費由甲方交納。
此外,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按照相關手續辦理空置手續且空置時間符合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予以減免。